我国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的保障措施发表时间:2019-12-24 11:41 我国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的保障措施 (一)政府进行整体规划及统一领导 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涉及到政府及社会的多个方面,需要政府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整体规划,并发挥自身宏观指导作用,协调好政府各部门、各单位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。在美国,联邦政府负责信息安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,还设置了联邦首席信息官对在建项目、人员分配等统一指挥及管理,减少了重复建设,有效节省了政府开支。英国政府主导建设了“英国在线中心”,并由首相任命电子大臣对政府信息化建设负责。此外,法国、新加坡也都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总体规划,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。工信部作为中国权威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,于2008年正式取代信息产业部,开始致力于为中国信息建设和产业发展做出贡献。 (二)加强电子政务信息的日常管理 我国应把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安全置于与电子政务同等重要的地位,将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安全建设有机结合起来。一是加强建立安全保障体系,逐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。二是根据涉密等级、风险等级和重要程度等因素,将网络应用系统和程序划分为不同的安全防护等级,做好风险评估工作,使不同信息安全等级的系统或程序安全互联。三是建立数据灾难恢复备份中心,用于重要设备、数据存储和备份。四是结合当地实际,制定适合当地发展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体系。五是根据国家标准化体系的要求,组织专业机构研究制定网络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规,通过逐步完善资源共享应用开发,开发新的应用程序。 (三)加强信息安全执法,实现法律监督 在依法执行信息安全管理的前提下,严格执行信息法律,加强信息安全执法,严厉打击信息安全犯罪,首先要明确信息安全的执法主体是司法部门、公安部门,还是信息管理部门。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应由多方协商会议讨论制定折衷方案。信息安全犯罪主体是个人或组织。归根结底,执法对象是人。信息安全犯罪的方式通常是通过技术手段攻击网络。因此,必须切断犯罪来源,将违法者列入黑名单,剥夺其使用网络的权利。信息安全执法主体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。信息安全犯罪能否得到准确判断和快速抓获,是否已经消除了信息安全犯罪遗留的潜在安全风险,这些离不开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。因此,有必要加强信息安全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储备。 (四)制定、颁布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信息立法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了法律保障。随着信息化的迅速发展,人们的联络和交往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。它在给人类的生活、生产带来方便的同时,也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伤害。网络就像一把“双刃剑”,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获取即时的资讯、查阅文献资料、购买商品,也会被电子侵权、人肉搜索、黑客入侵等非法手段困扰。因此,加强信息立法已经刻不容缓。只有从强化网络监控出发,制定相关信息法规,对网络犯罪严厉打击,才能保障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。 北京东蓝 作者: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关子悦 来源:《科学咨询(科技·管理)》2019年11期 免责声明:本文转自网络公开渠道,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最新最全的信息,智慧东蓝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、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。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,如有侵权,请联系删除。抄袭本文至其它渠道者引发的一切纠纷与本平台无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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